豆丁网未经作者授权许可提供文学作品被判版权侵权
发布日期:2018-04-09 点击量:1737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案,法院判决豆丁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7150元。事情经过很简单,一个笔名为“红豆豆”的龚姓作家,在4月3日,等来了海淀区法院的胜诉判决:被告豆丁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150元。
红豆豆名气不大,豆丁公司你可能也没听过,但对它旗下的豆丁网,想必会有耳闻,后者号称“全球最大的中文社会化阅读分享平台”,采取C2C模式,用户上传分享、用户浏览阅读。对收费的文档内容,公司和版权方往往进行分成。
所以这一次豆丁网为自己的辩护委屈极了:你说我未经许可就把你红豆豆的《雾都之恋》上传到豆丁网和APP豆丁书城还没给你支付报酬?关键我“无法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啊——又没人主动联系我,所以敝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刺猬公社(ID:ciweigongshe)登陆豆丁网的上传页面发明,豆丁网不光为掉败找借口,还为告成找要领:上传须知中的第八点出格规定,“侵权的法令责任概由本人承当”,和我们是不妨的。
原告龚某(笔名:红豆豆)诉称,其创作完成并发表文学作品《雾都之恋》。豆丁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豆丁网及豆丁书房App(安卓端、IOS端)提供了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龚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豆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3 100元及合理开支16 900元(包括公证费6900元、律师费10 000元),共计16万元。被告豆丁公司辩称,其经营的豆丁网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网站首页已经公开了豆丁公司的名称、联系人及网络地址,亦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主动归类或整理。豆丁公司并未接到龚某的侵权通知,无法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在接到法院诉状后立即删除涉案作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豆丁公司也未提供教唆帮助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豆丁公司认为豆丁书房App的安卓端和苹果端均与豆丁网的PC端同步,上传用户不需要另行上传作品,属于一次上传行为,下载用户也仅需一次付费,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只需承担一次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豆丁公司经营的豆丁网向用户提供上传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与上传用户共同分享收益,且对豆丁网站上每一份文档浏览、下载、购买、收益等情况都有详细具体的针对性统计,豆丁公司有能力获得上传用户的真实信息,也有途径对用户上传的文档是否侵权进行审查。
在此情况下,豆丁公司一方面消极对待自己应履行的审查义务,放任豆丁网、豆丁书房App上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故在缺乏证据证明上传用户取得了龚某许可的情况下,豆丁公司通过豆丁网、豆丁书房App(IOS端及安卓端)传播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豆丁公司对该行为提供了帮助,侵害了龚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豆丁公司未经许可在不同的端口提供作品,其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均不相同,故豆丁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端口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此刻攻守异势,没须要拿着德性大棒穷追猛打,但一代人泯灭十数年筑起的付费阅读堤坝,却在豆丁网——有一个有相当资质的平台处产生了瑕疵,手段与辩护口径如此熟悉,不禁让人担忧“妖氛重来”。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版权侵权已经不在是发生在作者身上了,各行各业的佼佼者都面临随时被侵权的风险,那么这时候就要考虑一旦发现侵权事件时,如何能尽快维权?最后的办法是进行下版权登记,版权维权时的杀手锏。如有关于版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咨询电话:400-96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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