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火了,小心商标过火沦为通用名称!
发布日期:2018-07-18 点击量:1441
商标名称火了,小心商标过火沦为通用名称!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某件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往往引起行业内的关注。如“解百纳”红酒商标、“双黄莲蓉”月饼商标等。另一方面,原来不是通用名称的标志,但在商标使用中也可能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如“U盘”“咖啡伴侣”“尼龙”等商标。这些例子不断警示人们:商标名称在普遍性的推进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商标通用化危机。从国外的“油毡”“煤油”到国内的“创可贴”“雪花粉”,再到当下的“谷歌(Google)”,这些国内外的知名品牌均在“商标通用化”中“乐极生悲”,在品牌大火之后却面临“引火焚身”的悲剧。那么,何为是“商标通用化”呢?又该如何避免“商标通用化”呢?通用名称和通用型号应当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并且符合一定的标准,指代明确。主张已经获得商标授权的标识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型号的,应当证明系争标识作为产品型号或名称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收录,或是行业内已经约定俗成将其作为产品通用型号或名称使用的。商标通用化是商标退化的一种形式,指某一商标标识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 商标法规定,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通用化”的原因比较复杂,但通常围绕“显著特征”和“通用名称”展开,呈现出商标“显著特征”减弱,“通用名称”增强的状态。如此,注册商标可能会因缺少显著性而被撤销,或者即使保留注册,也会在合理使用的保护上受到限制。如果想避免商标通用化,首先在注册时,要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其次正确使用商标,注重品牌多元化建设,杜绝将商标名称混同于商品名称的使用错误。一旦出现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的公共侵权行为时,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出击,积极制止商标的侵权行为,勇敢捍卫自己的商标权益。尤其是同业竞争者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侵权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倘若怠于行使权利,必然自食其果。除上述措施外,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滥用。在察觉到商标有成为通用名称的危险时,企业应通过广告或媒体向公众声明该商标的所有权,提醒他人不当使用属于侵权行为。上述内容我们能发现,商标通用化的原因虽然比较复杂但重点都离不开缺乏显著性,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在使用过程导致缺乏显著性,最终沦为通用名称,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很容易避免的,只要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打上注册标记,一旦发现别人侵权注册商标时积极维权,确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么做的话可以增加商标显著性。看完以上内容,如果还不了解怎么保护商标合法权益,那么是时候联系专业的委托代理机构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了!同辉10年专注知识产权服务,助力中国知识产权价值提升,同辉一直在路上!400-9699-005
新闻点评>>
总计:0条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