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竹大曲”克隆“绵竹大曲”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17-03-20 点击量:2450
“锦竹大曲”克隆“绵竹大曲”构成不正当竞争
“锦竹大曲”傍名牌“绵竹大曲”问题困扰了剑南春公司十二年,国家工商总局两次专项行文打假,未能解决。我方律师接受代理后提出诉讼方案,最终解决。该案件判决书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法律文书;该案件入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入选2009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
(一)处理机构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1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0号
(二)案情简介
“绵竹大曲”系剑南春公司旗下一款面向普通大众的白酒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四川省锦竹锦窖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锦竹大曲”,造成市场混淆。
(三)处理结果:法院认定,虽然“绵竹”是地名,大曲是酒的通用名称,但通过剑南春公司的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后天显著性,“绵竹大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绵竹大曲及图”获得注册后,以商标法进行保护。被告享有“锦竹及图”注册商标”,但其实际使用中是将注册商标中的“锦竹”文字独立出来与“大曲”一并使用,其并非注册商标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