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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科勒公司“KOMOO科牧”商标之争

发布日期:2017-03-20  点击量:1741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科勒公司“KOMOO科牧”商标之争 

2015年8月,徐晓恒、胡丹丹律师代理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科勒公司关于“KOMOO科牧”商标的三件行政纠纷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北京高院、北京一中院和商评委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KOMOO科牧”品牌,与“科勒”品牌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行了明确划分。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科勒公司的“KOMOO科牧”商标纷争,最终尘埃落定。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卫浴洁具商品以及相关的第6类、19类、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KOMOO科牧”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获注册。涉案三件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被科勒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科勒公司以“KOHLER”和“科勒”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提出复审,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商评委裁定。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商标近似的比对应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进行比对,不是被异议商标与科勒公司实际使用的“KOHLER科勒”组合商标进行比对。总体上,“KOMOO科牧”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近似程度并不高。“科牧”取自科技引领九牧之意,考虑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JOMOO”商标在相关公众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设计与其也具有一定联系,九牧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合理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达不到混淆误认的程度。因此,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商标不近似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故判决撤销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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