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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商标系列维权案

发布日期:2017-03-20  点击量:1272

雷士照明商标系列维权案 

  雷士照明是国内照明行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2009年以来,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雷士公司)随着其“NVC雷士”品牌知名度的扩张,不断遭遇“假冒、仿冒”侵权,企业深受其害。徐晓恒、胡丹丹律师接受雷士公司委托,成功打击了各类侵权行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及处理机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13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6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562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409

 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471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634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89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3

(二)案情简介

“雷士”系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照明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市场上陆续出现上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江苏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嘉兴雷仕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雷士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雷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雷士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将“雷士”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情况,或突出使用“雷士”标识,市场一度混乱。

(三)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如上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江苏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嘉兴雷仕电器有限公司,将原告“雷士”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雷士”、“雷仕”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突出使用“雷士”字号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不得在同类经营中使用其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徐晓恒、胡丹丹律师在诉讼策略和法律切入点的准确把握上,在雷士系列案件中尤为明显:

上海雷士公司侵权案件,客户原委托其他律师在上海诉讼,开庭四次,法院以上海雷士字号注册已超过5年为由最后劝导客户撤诉。我方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确定从上海撤诉,依据新证据在重庆另行起诉,最重要的是在法律和新证据使用上突破了字号注册5年后不能撤销的司法惯例。

江苏雷士公司侵权案件,客户投诉至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工商局裁决江苏雷士字号不混淆、江苏雷士字号可以继续使用,客户申请复议至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终局维持江苏省工商局裁决。此时,江苏雷士公司已扩大规模生产同类竞争产品,对客户雷士品牌纯洁性破坏极大。我方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此案件具有民事可诉性,即选择有管辖权的审判水平高的北京法院诉讼,最终胜诉。

杭州雷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雷士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雷士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件。为了彻底解决字号变更问题。我方建议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和解策略,成功解决了一批近似字号的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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