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变更需要合理的理由吗?-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著作权变更需要合理的理由吗?

发布日期:2017-04-01  点击量:1410

       作品一经产生,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包括权利的主体、客体、受保护的内容等多个方面,著作权是可以变更的,那么,著作权变更需要合理的理由吗?今天,北京知识产权(同辉)小编对著作权变更需要合理的理由作此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变更需要合理的理由

1.著作权变更是指在著作权存续期间,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等发生变化。著作权变更需要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理理由。
2.根据作者人格权专属性的基本原理,作者人格权与作者人身密切相连,除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由他人代为行使人格权的情形,作者人格权不能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
3.能够发生变更的著作权实质上是作者财产权。
4.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作者身份不变的情况下,作者财产权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权利,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由作者以外的他人享有,如依合同的约定,出版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利由出版商在约定期限和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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