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流程及材料准备
由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一方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使原告主张的权利丧失从而达到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效果。
一、提起专利宣告无效的时间和人员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提起专利宣告无效请求。对于与自己既有竞争又有合作,或者不方便直接面对面对抗的当事人来说,可以不以自己名义提出无效,而通过找一个“稻草人”来提出无效。
二、提起专利宣告无效所需文件
1.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2.无效宣告请求书。
3.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
4.委托书。
5.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6.缴纳请求费。
对于有法律纠纷的,还要提供人民法院或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证明材料,以尽快得到受理通知书和由专利复审委同会通知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局无效进展和结果。
三、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和周期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会员受理后,会给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指定专利权人在一个月之内进行书面答辩(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同时通知请求人一个月之内可以补充证据和理由。请求人一个月之内补充证据和理由的,复审委员会会将请求人补充的证据和理由转送文件给专利权人并指定一个月期限进行书面答辩。对于专利权人的答辩专利复审委会员会转送文件给请求人。一般合议组会通知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合议,以书面形式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审查周期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其内部掌握6个月审查期限,但超过6个月的也很常见。
四、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法定的无效的理由包括专利法第二条的“保护客体”,第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十五条“不授权专利权的规定” 二十条第一款的“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三性”,第二十三条的“外观设计实质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公开不充分”、第四款的“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和“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申请超出原案记载的范围”。
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是使用率最高的无效理由,该无效理由均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并且证据要经过质证。因此,对于证据的准备以及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持请求人的主张成为无效胜负的关键。
证据可以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对于使用公开的证据,需要能够证明公开时间、公开内容。
在证据中,专利文献是最有效的证据,直接打印官方公开或公告文本即可。对于其他报刊、书籍等书面证据则需要提交原件或经过公证、保全。而使用公开证据不仅通常需要保全,而且形成完全证据链的难度也最大。因此,无效证据的收集、准确是无效程序中的重点和难点。
五、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司法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目前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二审)请求。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而在行政诉讼阶段能够成功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机率都是个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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