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知产局:调整和完善〈济宁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年12月11日,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济宁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济知发〔2018〕27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资助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要求,经研究调整和完善了《济宁市专利资助办法》。
二、《资助办法》的主要内容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给予的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已经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企事业单位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再资助3000元。
(三)PCT阶段专利资助。
通过PCT阶段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四)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已经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五)国外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国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3000元/国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资助申请人一般应为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且资助申请人的地址属于本市辖区。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一般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专项资助是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时所给予的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专项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资助300元/件;第7-9年,每年资助500元;10年及以上的,每年资助1000元/件。
(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资助5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港澳台地区、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资助10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代理大户资助(含国内、港澳台及国外发明专利)。
年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70件的资助10000元,每增加10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资助办理申请材料,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办理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一般资助提供《济宁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表》;专项资助提供《济宁市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申请人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助项目证明。
一般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需提供《首件发明检索证明》(由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出具);PCT专利提供《PCT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国外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中文译文。
专项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维持,需提供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代理大户,需提供发明专利授权或代理清单。
以上材料均需两份纸件(市知识产权局一份,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一份),并同时提交电子件。
专利资助申报时限。一般资助一年两次: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的专利,当年的9月30日前申报;每年的7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专利,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
专项资助一年一次: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
专利资助受理方式。资助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县市区设专人办理专利资助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受理时间、地址和联系电话。
各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初审和依资助文件拨付资助资金,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评审和下达资助文件,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助资金。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的维持有效;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与专利工作有关的事项。
以上就是济宁市的专利资助最新政策通知,关于更多其他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欢迎拨打400-9699-005来电咨询,或者编辑邮件发送至:jiangwencui@bjtong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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