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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后还可以这么挽救

发布日期:2018-11-01  点击量:2545

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影响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的主要因素,就是要看复审申请中所阐释的复审理由的“分量”与“成色”。主要要提出以下几类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此,无论哪种情况都要多加努力争取,不让努力白费!

对于商标驳回复审,很多企业都存在一个误区,一看到复审失败了就会觉得是完全失败,放弃注册商标了!


其实不然,即使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商标还是有希望注册成功的。以下就是一个很好的案列:
2004年2月12日,佳选公司申请在第35类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BEST”、“BUY”以及一方框图形构成,其中两个英文单词上下排列,方框图形的底色为黄色。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品质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佳选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08年5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与商标局基本相同的理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佳选公司不服,提起商标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大量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因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同的理由判决予以维持。佳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佳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10月28日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和一、二审判决,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由上不难看出,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并不代表给商标标上了“死刑”,申请人依然可以选择通过商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正是由于佳选公司积极行使商标行政诉讼这个武器,并且提供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争取到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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