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2020年废止)-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滨海新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2020年废止)

发布日期:2018-10-26  点击量:823

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

设立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进行改制、挂牌、报备、上市、重组等。资金用于改制补贴、挂牌补贴、报备补贴、上市补贴、重组补贴等专项补助,以及团队奖励、培训活动补助和中介费用等。实际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和相关企业注册地功能区、街镇各承担50%,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在办理与功能区、街镇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各功能区、街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政策。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五)对重组新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新区的本地重组方,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三、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一)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

(二)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

(三)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在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

新区拟上市、拟挂牌及拟股改企业自愿申请纳入资源库管理。资源库实行信息共享,滨海新区政府及各管委会定期对资源库进行数据分析,根据行业类别、经营指标、融资需求等信息对企业进行分类,确定年度重点扶持对象,根据上市工作进度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五、专项资金优先支持

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和区商务委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在向国家、市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扶持政策及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区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小巨人企业认定时,优先认定后备企业。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后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大对后备企业服务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和鼓励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支持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新区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新区企业发展。

七、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对后备企业在新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及管委会应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按政策规定实施供地。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和管委会、街镇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

九、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比选机制

企业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或借壳重组建议书,自主选择聘用对象。中介服务机构应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企业准备上市和上市以后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在新区企业上市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业务。

十、建立企业上市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滨海新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管委会、各街镇、财政局(金融服务局)、发改委、国资委、经信委、商务委、科委、人社局、规国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行政审批局等为成员,研究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为企业上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牵头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十一、加强企业辅导培训

邀请监管机构进行政策解读,借助交易所、中介机构力量,不定期举办培训会和项目对接会,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和掌握资本市场有关知识。组织拟上市企业赴交易所观摩挂牌仪式,实地考察优秀上市公司,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上市意识。企业融资对接会、上市考察、上市培训、宣传等一系列活动,以及企业上市过程中产生的中介及评估费用,可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十二、支持已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企业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在新区投资兴业或投资新区重点发展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根据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新区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十三、建立新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

支持新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激励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2006〕175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有关规定,试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上述政策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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