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感觉要火”,驳回复审结果透心凉!-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商标“感觉要火”,驳回复审结果透心凉!

发布日期:2018-10-08  点击量:1201

关于第24129510号“感觉要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8537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第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9510号
“感觉要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感觉要火”组成,其属于一般日常用语,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18年08月17日

       在本案例中,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感觉要火”组成,其属于一般日常用语,并不具备其所说的“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特征,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因此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感觉要火”,驳回复审结果透心凉!
至此,“感觉要火”商标彻底透心凉,其主要驳回理由简单概括5个字:缺 乏 显 著 性。对于以此理由驳回复审失败的商标是否还有救援的可能性,以小编多年的商标代理行业经验来看不是没有可能。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此商标和产品高度匹配,再有没有比这更合适的产品名称了,那么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反复使用,加大知名度来获取商标显著性从而取得商标权。当然不是每一位商标权利人都能做到这点,截止到目前小编就见过茅台企业以此行为成功获取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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