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纠纷 | 白茶诉新浪微博等侵犯其《吾皇》版权,索赔50万元-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版权纠纷 | 白茶诉新浪微博等侵犯其《吾皇》版权,索赔50万元

发布日期:2018-06-28  点击量:2164

版权纠纷 | 白茶诉新浪微博等侵犯其《吾皇版权,索赔50万元;因认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卡乐士商贸有限公司擅发作品《吾皇》,梁先生、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梁先生、一间宇宙公司诉称,梁先生又名白茶,其于2013年2月1日创作完成《吾皇》作品,并于2014年12月15日发表,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梁先生以《吾皇》为核心连续多年创作《吾皇万睡》、《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等系列作品,依法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其将该作品著作权独占授权给一间宇宙公司使用。梁先生、一间宇宙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发表、传播、出版《吾皇》作品,使该系列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原告发现,新疆卡乐士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卡乐士生活广场装饰装潢中大量使用《吾皇》作品形象,并在其管理运营的官方微博上进行大肆宣传。
原告梁先生、一间宇宙公司认为,新浪微博、新疆卡乐士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吾皇》、《吾皇万睡》系列作品形象使用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实体店面中,以巨幅广告、巨大雕塑以及较大范围、多种方式的形式投入以商业宣传之用的行为系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利用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非法牟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下面我们来分析下版权是什么?
版权(copyright)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
版权侵权行为的第一条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很显然上述案件符合版权侵权行为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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