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_避免专利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23 点击量:1063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外观设计和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由于法律不同,两者的关系似乎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由于现行立法还大多采取了各个知识产权单行立法模式,再加上经济利益驱动下商家的恶意竞争行为,人们对知识产权缺乏认识、缺乏尊重,使得外观设计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日趋频繁。只要外观设计与商标的保护客体存在着重叠与交叉,两者的权利冲突就不可能完全避免。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所有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之间,由于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产生混淆后果而发生的冲突。近年来,这种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因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规定不同导致的冲突;《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主管机关和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导致发生权利冲突。《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商标审查则不同,新申请的商标不得与在先商标冲突,但无法审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2、因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同而出现的权利冲突;《专利法》和《商标法》对受其保护的权利规定的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尽相同。《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是新的,如果外观设计已经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或使用过,可依法撤销,但不能因在申请日后的公开发表或使用予以撤销。而《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也可能被撤销,但是不能以他人的在后权利撤销注册商标。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外观设计在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授权或者商标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尚未公告,则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都不能被撤销,因此出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从以下几点着手:1、利益平衡原则;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应当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2、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于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3、尊重在先权原则;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会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特有的独占性,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冲突的原则之一。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4、程序保障原则;对于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时,该权利冲突问题也随之解决。此外,在保护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时,应当同所有的商标一样,不损害其他在先权利,尤其不得损害在先的外观设计。因此,最好先在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和外观设计注册簿进行检索查询,防止与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或已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相冲突。由于商标查询在我国不是法定程序,商标查询只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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