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 | 同辉代理发明专利无效案件取得圆满成功-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捷报 | 同辉代理发明专利无效案件取得圆满成功

发布日期:2018-05-18  点击量:378
来源:bj-tonghui

日前同辉代理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件赢得胜诉 事情的经过到底如何一起来看下文
本案代理人:刘洪勋 律师、专利代理人 北京专利代理人协会理事 《中国知识产权报》理事 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和法律服务工作16年以上,擅长专利复审、无效、行政诉讼、侵权诉讼以及商标诉讼业务。成功代理各类无效和近诉讼200件。
前言
专利文件是一项专利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件,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和体现专利创新性的重要依据。专利文件既蕴含着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也是代理人的智力成果,体现着代理人对法律、技术和语言的运用能力,以及工作态度和服务理念。
高质量专利文件,应当保护范围合理且权利稳定,以经受侵权诉讼和专利权无效的双重考验。权利的稳定,这既取决于专利技术本身的创新高度,也会受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影响,以及专利审查质量的影响。在同辉最近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案件中,同辉代理人就是抓住了申请文件中两处表述缺陷,而将一件发明专利宣告了全部无效。
案情介绍
起因:遵化市益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是ZL201310205926.X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日常金属垃圾热加工处理装置及处理方法”。专利权人于2017年向石家庄中院起诉,诉称两公司侵犯该发明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8万元。南通华庚于是委托同辉代理其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代理:接受委托后,我们确定工作思路:一、从“三性”入手,寻找影响“三性”的证据。二、认真分析专利文件,寻找撰写缺陷。
根据思路一,作如下前其准备工作:(1)查询了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发的审查意见以及申请人的答复。(2)用商业专利检索数据库检索国内外相关专利文献。(3)利用国家图书馆的文献检索系统检索相关期刊文章、学位论文和专著。(4)咨询相关领域专家,了解相关技术历史和现状。(5)收集在先生产、销售和使用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证据。
根据思路二、经过认真分析初审公开文件以及授权公告文本,发现了两处可以作为无效攻击点的申请文件撰写缺陷,主要包括:
(1)说明书段记载的“加热滚筒5在进料端焊接有密封用法兰4,加热滚筒5可能是通过该法兰4与烟罩3连接并组成迷宫密封”.
经过技术分析,同辉代理人认为:法兰连接是一种固定密封连接,如果加热滚筒5与烟罩3用法兰进行密封连接,那么加热滚筒将无法相对于烟罩转动,从而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而迷宫密封属于非接触式密封,采用迷宫密封的两个部件之间既不接触也不能连接在一起。而说明书也没有给出具体如何既实现 “加热滚筒5通过法兰4与烟罩3连接”又能够保证滚筒可以相对于烟罩转动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
(2)说明书技术效果部分记载的“其产生的热量就可以挥发油漆和铝成分,铝的熔点是660度,油漆挥发产生的热量足以熔化铝,铝会变成颗粒状”。同辉代理人认为:由于铝为金属通常难以挥发,而铝主要来自于废旧金属垃圾中的易拉罐,易拉罐上的烤漆很薄,并且“挥发”本身是一个吸热过程而不是放热过程,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预见“油漆挥发产生的热量足以熔化铝”是难以实现的,而本专利说明书也未给出实验证明“油漆挥发产生的热量足以熔化铝,铝会变成颗粒状”。
根据上述分析,决定采用组合无效策略,即权利要求无创造性的理由,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主理理由,提出无效。
口审:在口审过程中,同辉代理人还运用辩论技巧,使参与口审的专利发明人做出了“加热滚筒和烟罩连接必须是活动连接的一种,这属于专利权人的技术秘密”的辩论意见,强化了我们的无效理由。
无效结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了我们的无效策略二的理由,于2018年5月2日做出第357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理由是:加热滚筒5通过法兰4与烟罩3连接形成了固定的连接,而固定连接的加热滚筒5和烟罩3无法相对运动,也无法形成迷宫密封,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所述加热滚筒进料端焊接有密封法兰,加热滚筒通过该法兰与所述烟罩连接形成迷宫密封”的记载无法实现发明目的,而说明书中缺乏对加热滚筒与烟罩连接关系的清楚明确的记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应当宣告无效。废旧金属在充分燃烧之后,其中的铝可能会熔化,但“油漆挥发生产的热量足可以熔化铝”是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矛盾的,铝如何能变成颗粒并从其他废旧金属的燃烧产物中分离出来,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即说明书中未记载通过何种反应环境、温度控制能够使熔化的铝单独从废旧金属物料中析出,并成颗粒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权利要求2保护的处理方法,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应予无效。
案件启示:
根据该无效案件,大体可以推断,发明人给代理人提供技术交底书时信息披露并不充分,而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时存在着技术理解问题,并最终导致措辞和语言表达的不严谨,该问题在专利局的实审过程中亦未被发现,从而导致在无效程序中埋下了无法弥补的隐患。而同辉代理人细致、认真、专业的代理工作,成功发现并利用了这一缺陷,从以这两句话的问题把该发明专利全部无效,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这对申请人、代理机构都应当是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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