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方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抗辩方法-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作为被告方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抗辩方法

发布日期:2018-03-12  点击量:1422


1、不侵权抗辩顾名思义,我的产品/方法根本就和你的发明专利不一样,没有落入其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关于如何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在“问题二”的部分稍作叙述。
2、现有技术抗辩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现有技术抗辩理论,虽然被控侵权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因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是公开的现有技术,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将直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无须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就可免责,由此可减少当事人讼累。
3、无效宣告程序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诉讼当中,如果针对对方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侵权诉讼中止。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以上情况中,在实际无效宣告案件中相对比较常用的是(1)、(5)、(7)、(9),尤其是(1)。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发明专利不符合授予法律法规,应当被无效。
注意被宣判为无效的专利,不是从宣判一刻开始无效,而是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
4、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先用权抗辩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抗辩人通过合法手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掌握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并实际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简而言之,就是说我在你申请专利之前,我已经在进行生产制造(或者准备)。只要生产规模保持在原范围内,那么不视为侵权。
5、合法来源抗辩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向对方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对付专利侵权诉讼,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相互告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公司每年花巨大的资金,却很少主动提起诉讼。这些专利都是主要作为防御性专利而储备。比如  楼氏电子与歌尔声学专利侵
权诉讼评析  (链接)案件,两边就是一直在相互提起无效宣告、相互提起侵权诉讼。起初应该是国际上鼎鼎大名的楼氏电子先向歌尔声学提起了诉讼,但是,结果却出人意外。
另外,下面再列出《专利法》规定的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况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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