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依托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打败竞争对手的误区-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2018依托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打败竞争对手的误区

发布日期:2018-01-29  点击量:919

如何垄断市场,是全球企业都在考虑的经营理念。但是企业要做到这点很难,目前最受欢迎的垄断形式是知识产权垄断,事实上,垄断有几种形式:最传统的就是可口可乐和Windows系统,这种垄断是长年累月在市场里大浪淘沙出来的,周期长且难度高;第二种叫天然垄断,比如自来水、石油、电网等难度更大,需要有一定行政关系;第三种是行政垄断,例如军工、造币,这类就完全不是一般企业可以操作的事情。其实现在大家都知道,有一种更好形式的垄断,就是知识产权垄断。比如说医药、通信技术或者新材料,这种垄断对于企业来说是最有希望的。一般大家说到垄断想到的都是反垄断,反应很负面,但是知识产权这种垄断,全世界都很欢迎。下面就来讲讲通过知识产权垄断有哪些误区?

1、认为申请了专利授权就获得了保护
现在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垃圾专利案例。这个案例的致命问题在权利要求保护项中,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方可以作为保护范围,该专利独权1严格限定的UV原胶、光油、添加剂、稀释剂所用的材料的具体型号都做出了限定。那就意味着任何竞争者都可以轻易使用其他型号的产品模仿重量配比,并且完全没有侵权的问题。这就属于什么东西都公开,什么东西都没保护着。另外从属权利要求2所述比例就是实施例中唯一明确说明的比例,很容易受到竞争对手的无效打击,并且完全保护不了权利要求1潜在的退路,而要求3更是一个纯属凑数的条款。

以上这个案例就涉及到我们的第一个误区,就是以为授权就有效。这种例子不胜枚举,总有一些企业在拿到专利授权后就沾沾自喜,以为万事大吉。不要高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评审员的能力,他授权给你了,实际上能有多大保护,是要看客观标准和法律的。他如果在审查时没有看出你专利申请的缺陷,后面要是有竞争对手来告你的授权无效的话,还是非常轻松的。从这个误区延伸出去,还有两个误解就是“收购就有权利”和“专利能保产品”。“收购就有权利”的误解就是,比如说你买了一家国外的企业,合同上看它的知识产权归了你,但是即使是专利同时在所在国的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知识产权局都签了授权,而没有就这个收购行为做相关的权属变更,很多地方的法律一样可以不承认你有这个授权。另外“专利能保产品”的误解在“误区五”中将做具体阐述。面对这些常见的误解,我们除了提前做足功课以防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挑战之外,更需要深入研究核心发明点的特性,充分了解该发明所在领域的专利申请情况和特点,参考之前的文献和案例,做好专利申请规划,确保每一次专利申请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谈判中都占据主动。

2、拥有知识产权可以让产品通行无阻
与第一个误区延伸的另一个误区就是自有知识产权可以让“产品畅行无阻”。长期以来媒体上有一个常见的错误表述“某某企业专注于自主研发,产品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一举打破了国外品牌的垄断,远销欧美市场,实现产值XX亿元。”这样的表述含有一些常识性错误。
首先,并没有什么“产品获得发明专利”一说。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同一个产品可能使用到了多个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同一个专利也可能保护了很多款相关的产品。因此,由于发明创新而申请了一个或几个发明专利并不能确保产品没有进入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代表着产品不侵权。在知识产权专业领域把这种情况称为自由实施权(Freedom to Operate),热点研发领域通常专利盘根错节,相互借鉴,因此企业间通过交叉许可以实现互利共赢。由此可见,企业在产品立项过程中,除了关注自身的知识产权外,也需要关注是否有侵犯其他各方的知识产权。如果有此方面的情况,应事先通过合作谈判或者技术绕开的方式来规避此类风险。
3、先做产品,再补专利
第四个误区和第二个误区有一点像,就是把卖产品的优先级放在申请专利的前面。这跟很多企业在初创期面临的资金压力和团队人手不足有关,为了尽快获得稳定现金流,习惯于将绝大部分精力倾注在产品开发与营销上,专利后面再补上。然而,依据《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也就是说,公司将已经上市的产品作为一个“现有技术”,必将破坏自己公司的专利申请,反而会使自己辛苦研发获得的成果无法得到保护。

4、怕技术泄露而不申请专利
部分企业在专利申请时被告知要求提供技术方案交底书,并将专利向社会公开。由于畏惧技术公开,一些企业因此盲目放弃专利申请。其恐惧的原因,主要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这条法律从专利制度的初衷来讲,就是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公开技术方案换取限定范围内的排他性独占权益。
事实上,公开技术方案是正常而公平的举措。一些企业因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薄弱,无法提升专利质量而选择完全放弃申请,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行为。与此对应的是,根据法律认定原则,并不是公司员工掌握的技术信息就必然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不论是出于对技术泄露的害怕抑或是专利质量的不自信,盲目放弃专利申请都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一个好的处理方法应该是直面这当中的潜在风险并进行解决。比如声明并确保专利申请时的技术公开仅限于支持本发明点所用;也可以在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帮助下,获得技术秘密与专利共存互补的解决方案。这些行动可以帮助申请方以最低限度的公开,来取得最高限度的保护。
5、忽视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申请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份合同具有天然的地域性,因此需要独立的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签署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部分企业畏惧于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交道,认为对方肯定会对中国企业有歧视性政策,导致无法授权。也有部分企业觉得自己的产品暂时还不需要开发海外市场,就没有必要去海外申请专利。但实际情况是,与纷繁复杂的贸易保护主义不同,全球的专利审查的标准是客观一致的。也就是说只要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在该国专利法允许的范围之内,符合了国际通行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标准,该专利即可得到授权。由此可见,专利其实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最有力的一块敲门砖。即便是企业暂时并不准备进军某国市场,也完全有必要将其保护起来,防止他国仿制与平行进口。具体在申请国际专利执行中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协议使核心发明快速进入全球主要经济体;对于暂时无法兼顾的市场可以采用技术许可的方式,找当地合作伙伴开发市场,在较短的时间以较低的投入增加企业利润。

在海外并购的专利工作中,企业的目标应该是完成一个1+1=100的目标,而这个目标的达成过程中,仅仅规避上述的误区只是一个好的开始。而这个1+1=100的垄断结果和最终达到的高度,要看整个知识产权布局里面,最短的那根短板在什么地方。这就像木桶原理,最短的那块板只要被攻破了,别人就可以仿制,仿制了之后,整个的行业溢价能力就会丧失。

如何应对这样的潜在风险呢?这让我想起了当年朱升给刚刚进入南京城的朱元璋的建议:“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高筑墙就是多做知识产权,广积粮就是广泛积累技术资源,缓称王就是学谷歌一样,不急于宣布自己是世界第一,而是说自己是广告业务只占世界3%的那家互联网广告公司。在国际知识产权收购上进行跑马圈地的时候,须从顶层抢占市场,当然这个顶层不是资本的顶层,是从实际上一级市场业务的顶层。最终1+1=100中的100,就是掌握细分行业的定价权。有了这个定价权,最大化利润的来源才有保证。
6、将创新和知识产权等同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领域,美国已经是非常资深。比如标普500的企业,它的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1975年的17%上升到2015年的84%。知识产权包括三大块,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但是不包括“智力资源”。而对“智力资源”的迷信和偏狭认识就导致了第一个认知误区,即“有创新就自然有知识产权”。

国内有很多企业很喜欢做的一件事,就是到处吹自己有美国工程院士,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有某某互联网大佬加盟,有哪个德国日本的60年资历老工匠,这是不是就真的牛起来了?不一定。就像去买一栋楼,你要的是它的房产证,而不是它在变成高楼前的钢筋水泥,这些牛人的才智在凝结成知识产权之前,就是一堆钢筋水泥,对于企业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不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和相关法律工作的企业,不管创新成果多夺目,都只能沦为他人的垫脚石。

知识产权的巅峰就是专利。之所以是巅峰,是因为它的复杂性最高,保护力度最强,垄断性最大。它本质上其实就是一份合同,这个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专利申请人和国家机关。以中国为例,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请人约定一桩交易,申请方这边以某一个技术方案完全公开,以换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你的一个法定独占排他权。这个合同都设有期限,发明专利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十年,外观设计十年,保护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跟国外是没有关系的。既然知识产权保护只是个合同,那合同签成什么样就非常重要了。

全面掌握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用于分析竞争对手是否存在侵犯我公司的知识产权或我公司是否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以便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还能了解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分析其发展规划,以便于制订应对措施,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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