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起诉王劲的纠纷可以避免吗?—谈企业技术秘密保护之殇-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百度起诉王劲的纠纷可以避免吗?—谈企业技术秘密保护之殇

发布日期:2018-01-11  点击量:1501
2017年12月在圣诞节到来之前,百度又成新闻热点了! 原因是:2017年12月22日,百度突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王劲先生及其无人驾驶创业项目“景驰科技”告上法庭,并索赔5000万元。

2017年12月在圣诞节到来之前,百度又成新闻热点了!

原因是:20171222日,百度突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王劲先生及其无人驾驶创业项目“景驰科技”告上法庭,并索赔5000万元。

这一新闻之所以引起关注,除了百度的知名度以外,还与王劲先生的身份以及影驰与百度的关系有紧密联系。

王劲先生原为百度高级副总裁,百度自动驾驶事业部首任总经理,专注人工智能发展研究的百度研究院的创立者,2017331正式从百度离职。

北京景驰科技有限公司,王劲先生于20174月创立的自动驾驶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公司,宣称为中国无人驾驶技术无可争辩的领跑者。

核心技术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关键,核心技术通常研发周期比较长、投入比较大。无人驾驶汽车作为百度的核心技术和未来的核心业务,2014724日百度证实已经启动“百度无人驾驶汽车”研发计划,201512月才首次实现城市、环路及高速道路混合路况下的全自动驾驶。计划2018年上市。而景驰公司20174月核准,月份就宣布了他们已完成首次封闭道路无人驾驶路测,9月份景驰科技即表示,其首批20辆无人驾驶车队将于年度到位,在安庆市展开试运营。如此来看,景驰不仅几个月走完百度一年多甚至更长的技术开发之路,而且产品进入市场时间似乎还走到了百度的前面。后来居上,这大概也是景驰宣称自己为中国无人驾驶技术无可争辩的领跑者的底气所在。

其实这已经不是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第一次因侵犯技术秘密产生的纠纷20172月份,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自动驾驶子公司Waymo起诉Uber及其旗下Otto,声称被盗窃了Waymo无人驾驶技术的核心商业机密。

谷歌和百度作为全球和中国搜索业务、互联网以及无人驾驶技术的领导者,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可谓不高,保密措施也非常完善和健全。仍然认为核心技术存在商业秘密泄秘的问题。这应该引起高科技企业的关注和警觉,也应该思考未来如何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商业秘密保护是不是遇到了新的挑战?

商业秘密,包括商业经营信息也包括技术信息。而相对于商业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才是最重要的。为了防止他人模仿抄袭自有核心技术,通常有两种保护方式,一种是技术秘密保护,一种是专利保护。

两种保护方式各有优缺点,已经有很多文章进行过介绍。

专利保护的优点在于:(1)无论对手是抄袭还是自主研发,无论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还是使用者,都可能构成侵权,保护范围更广。(2)举证相对容易,不考虑被告技术来源。缺点是:需要公开相关技术,保护时间、地域有限制,需要有行政确权过程。

技术秘密保护优点是:不需要公开,且没有时间地域限制。缺点是: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发生纠纷时原告举证困难,一旦泄密将失去保护。

一般来说,对于不易采用反向工程获取且企业有严格的保密措施的,适用技术秘密保护。对于竞争对手短期不易开发出相同或类似替代产品或技术的,适用于技术秘密保护。反之宜采用专利保护。

但是,在现今社会,用技术秘密来保护核心技术越来越难。百度的这一诉讼恰恰把这一问题再次抛到了人们面前。用技术秘密保护越来越困难主要原因是:

1、人员流动频繁且不可控

在现行《劳动法》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再加之中国人契约精神的缺失,都造成劳动者不合理的流动频繁。一旦企业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离职,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核心技术流失的风险。

2、技术的发展传统保密手段越来越难阻止技术信息的流失

现在的产品设计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相关设计也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保存。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资料的复制也更加方便,点点鼠标瞬间可以完成海量数据的复制,轻点手机就可以瞬间完成照片的拍摄。

存诸设备小型化、多元化的发展,使得人人都拥有电子存储设备,U盘、手机、掌上电脑等。可以隐蔽地存储海量数据,轻易带出公司。

有线网络的无线网络的发展,不仅易于黑客侵入公司的存储系统,而且公司内部人员也可以通过邮件、即时通信工具、网盘等瞬间把电子数据转移出去。

3、再好的保密措施,也无法守住心中的秘密

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只能对于企业拥有和保存的商业信息资料进行保护。相关人员大脑里储存的相关信息,企业是无法控制的。

这些因素均导致,商业秘密越来越难保密,相应纠纷必定会越来越多。

笔者统计了与技术秘密有关的法律纠纷,包括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把职务发明申请了专利,其本质上仍然时原告独家技术的被动公开。

以下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由上图最近几年法院立案数据可以看出,与技术秘密有关的纠纷2014年开始显著增加。

在分析上述数据时,发现法院立案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以原告撤诉收场。见下图:

在已经判决的一审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均低于50%,其中:技术秘密权属纠纷中原告胜诉率为50%,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原告胜诉率为28.6%专利权纠纷47.8%

分析判决的结果,充分体现出这类诉讼的特点——原告举证难,对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原告证明被告申请的专利技术构成职务发明难。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除原告要证明被告利用了企业的相关信息外,还要证明该信息构成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在撤诉案件中,撤诉原因一部分可能是原、被告达成了和解,也可能是因为原告自己认识到证据欠缺没有胜算主动撤诉,还有可能是法院法官认为原告难以胜诉,为了节省审判资源劝说原告撤诉,估算和解比例不会超过50%

总之,通过百度的诉讼以及法院公开的数据,可以发现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自有核心技术之殇——保护难、诉讼难。

专利保护,虽然有要公开的代价,但是并不需要考虑被告的技术来源,只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侵权即成立。

技术秘密保护之殇,是不是越来越需要用专利保护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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