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依据的部分法律条款
发布日期:2017-12-12 点击量:1236
专利侵权认定依据的部分法律条款介绍
专利侵权认定依据的部分法律条款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4、《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知识产权、工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7、《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六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8、《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假冒、冒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展会举办期间参展单位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根据展会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由主办、承办单位及时处理,亦可依法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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