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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惠人榨汁机

发布日期:2017-03-20  点击量:1227
韩国“惠人”原汁机的发明人金煐麒先生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并获得授权的第200780001269.X “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492号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同辉刘洪勋接受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其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明创造名称:榨汁机

专利权利人:金煐麒

被许可人:韩国惠人集团

无效宣告请求人:卞小垒


一、案由

      韩国“惠人”原汁机的发明人金煐麒先生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并获得授权的第200780001269.X“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492号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描述的技术方案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判决

       北京同辉刘洪勋接受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经过开庭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专利权人的理由和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均提起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原判。卞小垒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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